彭某诉广东省某旅游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于 2020-03-16 09:53:00

【基本案情】

彭某是广东省某旅游汽车公司(以下称汽车公司)的旅游大客车司机。汽车公司没有对彭某执行具体的考勤制度,彭某只须按汽车公司的出车调度计划安排完成旅游大客车的出车任务即可。后,彭某与汽车公司就工作安排发生争议,在公司多大连续短信通知,又向彭某确认的通讯地址发出书面《限时回司上班的通知》,彭某仍然没有按照规定回公司上班。汽车公司遂以彭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汽车公司设有工会,但在解除与彭某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彭某则以汽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汽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659.28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预告解除程序。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也会导致解除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如用人单位设立有工会,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作出处罚时,除了收集认定劳动者违反纪律的相应证据,还需注意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正义。而劳动者若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时,亦可以及时向工会提出意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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