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全额交纳

发布于 2020-04-17 09:04:00

__居住在某小区的唐先生家中被盗,唐先生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安保工作存在漏洞所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唐先生共欠缴物业服务费1092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口头、书面催收未果,遂将唐先生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中,唐先生对物业公司诉称的房屋产权、面积登记情况及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都没有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安保义务,对小区安保系统维护不及时,家中被盗后又无法提供小区安保监控录像供警方破案,导致其损失无法追回,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向其收取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安保义务,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本小区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有序而实施的必要的防范性安保义务,并不是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本案中唐先生家中被盗,是受到了他人的不法侵害,也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正常的防范性安保义务所致,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唐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遂判决唐先生支付物业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92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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