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管堵塞,究竟是谁的责任?

发布于 2020-07-09 09:58:00

案情简介26号楼3门一至六层的所有房屋共用一个排水管主管道。一天,203号房屋卫生间溢水,污水通过楼板流至103号老徐家。随后,老徐通过物业维修人员查找漏水原因,在打开自家卫生间内主下水管观察口后,从中抽出一根近5米长的软管,此后该楼层再未发生溢水事件。老徐认为,下水道排水主管线堵塞导致溢水,楼上住户均有责任,因此,起诉楼上所有住户和物业赔偿自家损失共1.2万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可以确认,排水主管道堵塞显然与个别业主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无法确定堵塞排水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也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比例,因此物业公司无责任,应当由包括老徐在内的共同使用管道的六户业主平均分担老徐所受的财产损失。按市价估值,最终判决楼上五户住户分别赔偿老徐财产损失1350元。法律提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共有部分应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共有,即涉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等;另一部分是自然共有部分,即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但该案根据漏水原因,是个别业主不当使用通下水道工具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划分责任主体一:开发商开发商作为房屋和配套排污管道的建设单位,即产品(房屋排污管)的生产者,当产品(房屋排污管)出现问题,首要的责任主体当然是开发商。一般判定管道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需要把握两个准则,其一是保修期准则,即出现堵塞的排污管是否在保修期之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为二年。也可以在购房时和开发商进行协商约定更长的保修期,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的约定为准;其二是事实性准则,即出现堵塞的排污管的实际状况,可以证明责任主体为开发商。如某小区使用达三年的排污管堵塞返水的问题,究其原因,是通过架空层的排污管未接入污水井,三年来大量的污水直接流入架空层内,直至三年后架空层局部污水积满,于是发生排污管堵塞返水问题。虽然给排水管道已过二年的保修期限,但排污管未接入污水井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责任仍然应该由开发商承担。所以,当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内,排污管的实际状况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则可以认定为开发商的责任;反之,当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外,排污管的实际状况也不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则可以认定不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排污管堵塞的原因非常明确,如排污管倒坡、路径过长、未接通等,即使公共排污管已经过了保修期,但责任仍然应该是开发商;反之,即使公共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内,但排污管的实际状况既不存在设计缺陷,也不存在施工缺陷,其责任主体也不是开发商了。责任主体二:业主通常公共排污管的用户有几户、十几户、有的甚至是几十上百户,一旦出现损失,很难追查到具体的责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堵塞的排污管是公用设施,相邻业主都有对其保护的义务,如因相邻用户不文明使用的原因,造成相邻业主受损,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而相邻可能的责任业主又不能证明自己对相邻业主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相邻业主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主体三:物业企业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属相应业主所有,但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约定,业主可以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并共同应尽义务的共用设施,如共用排污管道的维护管理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具体的维护管理细节及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的。以建设部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格式合同中约定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属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并约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根据该约定,公共排污管的维修养护责任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当然,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仍还不能绝对地认为排污管出现问题其责任就一定是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的还需关注合同的细节约定。如合同细则约定:“排污管堵塞的一切责任均由物管企业承担”,则物管企业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无论是使用不当还是管理不当;进而言之,倘若合同约定:“物业需半年对公共排污管进行检查清理1次,对业主的急修需在6小时内解决”等,只要物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检查落实了,应急维修到位了,自然也就不存在责任可言。另外,格式合同中同样也约定大中修由业主承担;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等内容。因此,倘若公共排污管出现需要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况,首先物管企业需及时向业委会申请启用维修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安排维修、改造或更换排污管。但倘若申报过程中,出现业委会不重视、不配合、甚至是阻挠的情况,其出现问题,物管企业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总之,有关排污管堵塞是否属物管企业的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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