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究竟谁有理?

发布于 2020-07-23 16:43:00

购买的新房业主不愿缴纳未收房之前的物业费,新房装修时,物业公司以业主拒缴物业费为由不予开通水、电究竟谁有理?案情2017年10月,李某购买了位于岳阳市君山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2018年4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行使物业管理职能。2019年5月,李某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交纳之前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无法装修、入住,于是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接通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产生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李某为房屋开通用水用电,并因此给李某造成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因李某诉请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就李某诉请的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注重以人为本,倡导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居住权等,也是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民的生活权、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应予保护,用水、用电权利是保障公民美好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不开通用水、用电、用气或停水、停电、停气以达到促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目的。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物业公司。李某于2019年5月至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公司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其开通用电,故意侵害李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这也与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相契合,即“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