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车损伤 车场拒赔证据不足存过错

发布于 2020-08-03 09:55:00

收费停车后,取车时发现爱车被划伤。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停车场却拒不承认该车是在停车场内受损,还以此次事故发生后没有收取停车费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拒不赔偿。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认定停车场有偿保管,应当赔偿修车费。

陈先生诉称,2008年1月1日21时,其驾驶朋友刘先生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到北京宝辰饭店公司停车场停车,并支付停车管理费10元。当晚22时,其返回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前侧至右后尾部及前机器盖和后保险杠有明显划痕,机器盖有约直径15厘米左右凹陷,令陈先生心疼不已。陈先生认为,其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停车场在收取停车管理费后,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义务保证其车辆的安全。由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修车费5670元。

宝辰饭店停车场辩称:陈先生所述在被告公司停车场停车的情况属实,但陈先生车身上的划痕在停车时就已经存在了。被告公司值班经理所写事情经过,仅证明发现陈先生车身上有划痕,并不是说陈先生车身划痕是在被告公司停车场造成的。被告公司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由于发生事故没有收取陈先生停车费用。被告公司与陈先生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综上,不同意陈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按照停车收费惯例,虽然停车场并未收取陈先生当日的停车费用,但是由于发生事故所致,故停车场应当承担对停放在停车场地内的车辆进行看护等义务。虽然停车场坚持认为陈先生车身划伤并非是在停车场停车场停放时所至,但依据现有证据,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停车场应当承担陈先生车损的赔偿责任。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陈先生在车辆被划伤后4个月才进行修理,且维修项目中包含原、停车场双方确认的划痕以外的项目,陈先生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致使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停车场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酌情进行确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停车场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赔偿陈先生修车费三千元;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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