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被淹楼上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于 2020-08-12 08:39:00

一楼被淹楼上需要承担责任吗?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一楼业主家中三次淹水,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南通一居民楼底楼业主无奈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和楼上17家住户全部告上法庭。5月21日,了解到,近日,通州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和楼上17家住户均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道屡疏屡堵

2012年,崔某购买了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某小区高层住宅的底楼,并领取了不动产登记权证。当年,崔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服务内容有房屋共用部位养护和管理、公共设施设备养护和管理、卫生保洁服务等。崔某按合同约定每年都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2016年7月中旬,崔某请装修公司开始装修,装修完毕后,崔某于2016年11月份入住新居。

2017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八,崔某还在乡下老家过春节,物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其家里泡水了。崔某随即从乡下老家赶到新居,映入眼帘的一幕着实让崔某惊呆了。只见家中污水有8厘米高,水从进户门往外溢出来。经物业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是卫生间地漏溢出污水,物业公司随即请人疏通下水管道,从下水管道中清理出毛巾、钢丝球、香肠等杂物。2017年3月11日、3月21日,崔某家又出现地漏溢水,积水达五六厘米高,物业公司从管道中又清理出卫生巾、小毛巾等杂物。

为赔偿问题,崔某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物业公司和楼上17家住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通州法院受理该案后,向物业公司和17家住户发送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委托南通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家受损物品进行评估,确定损失价值为53400元。

被告物业公司在法庭辩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仅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同部位不包括业主屋内的下水管道,业主屋内的下水管道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原告,避免了原告损失的扩大。水管堵塞的根本原因是业主不当使用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

部分到庭的楼上住户则认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义务,下水管道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原告在2016年底对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2月发生下水管道反水事件,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原因或装修原因所造成。到庭的楼上住户还认为,自己在使用下水道时十分小心,不可能将毛巾等杂物丢入下水道,所以都不同意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各方分担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家地漏三次溢出污水,物业公司派人疏通下水管道时发现下水管中有卫生巾、钢丝球、香肠等杂物,未发现有建筑装修垃圾,故被告认为地漏溢水是原告装修造成,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及楼上住户,共用下水管道,应当合理使用、共同维护,避免让卫生巾、香肠等物流入管道内造成管道堵塞。原告家地漏三次溢出污水,造成财产损失,溢水原因是共用下水管道内有卫生巾、香肠等物堵塞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下水管道是小区共用设施,属被告物业公司维护管理范围。下水管道内出现卫生巾、钢丝球、香肠等杂物,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对业主没有尽到宣传提示义务,没有定期检查并排除共用设施存在的隐患;原告家第一次出现地漏中溢出污水,物业公司清理时没有清理到位,导致清理后没过几天又出现地漏中溢水,因此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入住后发生下水管堵塞,原告作为共用设施使用人之一,不排除原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原告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原告家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还有40%由事件发生时原告及楼上业主按户平均承担。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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