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瓷砖脱落砸到车谁负责 归谁管?

发布于 2020-09-17 08:57:00

房屋外墙面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是否对外墙砖块在台风天脱落导致停放在隔壁大厦地面停车位的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01砖块砸车

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将其名下小轿车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

2015年7月11日,该小轿车停放在宁波市高新区涌金大厦地面停车位。因“灿鸿”台风,隔壁轿辰大厦外墙砖块部分脱落,导致该小轿车受损。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45600元,经宁波宁兴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受损车辆产生修理费45600元,并由修理公司开具相应面额发票。

02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物业公司)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认为,联合物业公司系轿辰大厦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联合物业公司则认为,导致轿辰大厦外墙脱落的原因是由于“灿鸿”台风所导致,而“灿鸿”台风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联合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03法院判决

本案中,核心焦点在于:

1、房屋外墙面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2、物业公司是否对外墙砖块在台风天脱落导致停放在隔壁大厦地面停车位的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1个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又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结合《轿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一条甲方(联合物业公司)的义务中第一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以及第二条第一点[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内外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可以认定联合物业公司系轿辰大厦物业管理单位,且管理的范围包括了轿辰大厦的户外墙面。

针对第2个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轿辰大厦的外墙砖块在台风天脱落导致停放在隔壁大厦地面停车位的车辆受损,已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予以证明。联合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人,其已预先知晓台风来临,虽抗辩已经在电梯内张贴提示公告等措施,但其所采取的措施尚不足达到对轿辰大厦住户以外的第三人起到警示、阻拦等安全保障效果,故仍未尽到相应的维修和管理义务,应对本案车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联合物业公司赔偿安盛天平保险公司45600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04法理评析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向联合物业公司代位求偿,具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法院据此判定轿辰大厦的户外墙面属于联合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联合物业公司系轿辰大厦的管理单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为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未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除外。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其与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区别在于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

3、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案例中,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认定联合物业公司已预先知晓台风来临,虽已经在电梯内张贴提示公告等措施,但所采取的措施尚不足达到对轿辰大厦住户以外的第三人起到警示、阻拦等安全保障效果,属于未尽到相应的维修和管理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