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排污及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溢水浸泡情形责任分析

发布于 2020-09-15 10:09:00

案情简介:

张焰博系盛世嘉华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业主,被告阔达物业公司系盛世嘉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2016年4月17日张发现涉案房屋地面有大面积污水,墙面及屋顶有水溃,屋内多处灯具、家具、电器被污水浸泡损毁,即与阔达物业公司联系,阔达物业公司于当日通知盛世嘉华小区1号楼1单元201业主开门入户查看,201室为毛坯房,其客用卫生间下水道反水,漫流到室内其他房间,造成101室屋顶渗水。

2016年4月19日物业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对下水道进行拆卸疏通,疏通出的杂物为泡脚盆的配件、卫生巾、大量卫生纸等。盛世嘉华小区1号楼1单元301、401、501、701、901、1001、1101室房屋,或是已经装修使用,或是装修过未使用,或是出租,而201、601、801房屋均为毛坯房,无人居住。

张家中物品损失及房屋修复费用经鉴定为10130元,鉴定费用3000元。因家中受损无法入住,张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租房居住,支出房屋租金14000元。张起诉物业公司及楼上业主,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本案中如何确定物业公司责任比例呢?

法院判决:

本院根据查明事实,部分业主随意向管道内丢弃易堵物是造成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廊坊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全面合格履行了义务的情况,认为由居住使用涉案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张焰博50%赔偿责任,廊坊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张焰博50%赔偿责任,既有助于提醒所有业主改变生活陋习,提高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醒物业公司,提高和改善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案中,主流观点认为,阔达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依据是: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定期对楼内共用排水管道疏通的证据,其在物业服务上存有瑕疵,且自张某通知其自家被水浸泡后,阔达物业公司两日后才组织相关人员对堵塞管道进行维修疏通,导致原告所受损失扩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有义务对共用排水、排污管道进行定期清理,但小区业主也有配合的义务,合理分配赔偿责任对构建平衡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处理类似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涉案物业公司之所以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长期未清理和未及时进行疏通,导致损失扩大,而业主的长期不文明行为更是导致排水、排污管道堵塞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应当在30%以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本案中损失数额的确定,很显然,是业主自己委托进行财产损失及修复的鉴定,从某种程度上,被侵权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那么,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在质证的环节中做到减损?无非要做到两点,从事实的角度留存第一手证据,比如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等等,防止被侵权人将其他财产损失一并算入本次赔偿额中;从法律角度进行质证,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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