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小区的脏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只好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酌情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遂判决被告张某按所欠物业费的90%支付物业管理费给原告玉林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009年4月,业主张某与小区的玉林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起初,张某都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直至2010年3月,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不尽物业管理责任,小区存在垃圾不及时清理,环境较为脏乱等问题,从而拒绝继续缴纳物业服务费。在向张某追讨物业费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好将业主告到玉州区法院。张某所居住的小区真如其所说的那样吗?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10年7月份起,不断有业主反映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垃圾不及时清理、楼道障碍物不拆除、小区公共区域凌乱等。法院认为,原告服务水平差不是被告拒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原告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未能给予答复和及时处理,依照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酌情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该案原告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属违约在先,被告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属行使违约履行抗辩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