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两则

发布于 2020-11-16 09:21:00

惠州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两则

案例1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业主杨某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协议》,此后,杨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3个月管理费,以没有保证其消防用水及消防监控设备处于完好及正常运转状态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惠城区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支付至起诉时的物业管理费7万余元。惠城区法院判决杨某应向泰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杨某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惠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泰某公司未依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原审对杨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2物业费欲涨45%八成业主“被同意”

日前,某物业管理处在小区门口保安亭处及每个楼栋的电梯门口、电梯内贴出通知,称因管理成本上涨,公司连年亏损,经80%业主同意,计划将物业管理费上调至1.6元/平方米/月。而该小区几位业主无一例外均称物业公司从未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因此不存在80%的业主都同意涨价这一说法。因此,业主欲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切勿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多个业主与一家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机械套用合同相对性原理处理物业合同纠纷。除了安全、卫生等共同的要求,每个业主可能对物业服务还有各自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假如某个业主对物业服务不太满意,就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进行表达的话,必将造成物业费用的缺口。这个缺口一旦打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拖欠缴费,物业服务质量只会加速下降,最终影响全部业主的集体利益。

当然,并不是物业公司不管服务好坏都雷打不动地可以收取物业费。业主的选择是有的,比如以服务不符合标准为由请求赔偿、按照法定的程序更换物业公司等。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