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拆别墅无正当理由,需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2010年6月,本报曾报道过一件奇事因为觉得“风水不好”,绍兴业主陆女士把刚买的价值500万元的别墅给拆了。
三年过去了,陆女士的新房子还没造起来,又惹上了一场官司。
这几年,小区物业一直要求陆女士缴纳物业费,可陆女士觉得没道理房子都没了,人也没住,怎么还要交物业费?
几度催缴无果,小区物业就将陆女士告上了法庭。
嫌房子“风水不好”
业主拆了500多万的别墅
这起物业费官司之所以引起关注,和陆女士当年的举动有关。
2009年,陆女士在绍兴县柯岩街道的越都名府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这是一个高档小区,紧邻国家AAAA级风景区柯岩景区,是绍兴较早出现的别墅区。
陆女士的别墅,建筑面积有338.78平方米,价值500多万元。不过,别墅买来没多久,陆女士就开始了“折腾”。
她先是找来了一支施工队伍,将整幢别墅的地面建筑连同地基从周围土地“剥离”,然后从地基下方用千斤顶将别墅顶了起来,再铺上钢轨,通过牵引等手段将别墅平移了数米。
这一移,花了陆女士40万元。
又过了几个月,因为怕平移影响房屋质量,陆女士索性将整幢房子拆掉,打算在原来基础上重建。
为什么要这样折腾?小区物业和当地城建部门都证实:陆女士买下别墅后发现,房子“风水不好”。
“业主对风水不满意,他们是做生意的,可能比较讲究这个。但这是他们私人的事情,我们也不好过多干预。”绍兴县城建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说。
房子没建起来,拒缴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晃,三年过去了。原来别墅的位置,依然还是一片空地。
“业主拆除自己的私有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但重新建造,就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绝对不允许私自建造。”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城监中队的负责人说,重建也只能恢复原样,任何变动都将被视为违章。
因为建房申请批不下来,陆女士的新房子迟迟无法动工。不过,小区物业并没有因此免除陆女士的物业费。
2011年和2012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都遭到拒绝。陆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已经在2010年拆除,完全不可能居住,更不可能享受任何物业服务,没有道理让她继续缴纳物业费。
眼看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今年3月,小区物业一纸诉状,将陆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胜
业主不服打算上诉
上周,这个官司在绍兴县人民法院开庭。
物业公司向法院出示了2011年和2012年与越都名府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独立别墅每月每平方米1.47元,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
按照这份合同,物业公司要求陆女士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952.20元,并支付违约金5797元。
经法庭审理,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女士违约,需补缴两年的物业费11952.20元。
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计算标准过高,因此酌情调整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计算的期限也作了适当调整。
判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陆女士虽然拆了自家别墅,但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另外,陆女士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于2010年以正当理由拆除,也无法证明她告知了物业。
对于这个结果,陆女士并不满意。她的代理律师潘律师昨天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准备材料,打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