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保险箱也被搬走诉物业公司 一审二审业主均败诉

发布于 2021-01-07 09:48:00

“结婚戒指、金项链、保险箱……什么都没了。”原告席上,龙女士掰着手指,说出一大串被盗物品名单。

“要做的我们都做了,还负什么责?”被告席上,物业公司代表摊开双手说。

去年3月,龙女士家被盗,值钱物品被洗劫一空,保险箱也被“连根拔起”搬走了。

“每个月交物业管理费,现在小偷却搬着保险箱大摇大摆走出小区!”气愤的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所有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物业公司却表示“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卫义务,对龙女士的财产损害无过错”。近日,该案二审宣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龙女士败诉。

业主起诉:小区物管存在严重疏忽

“最心疼的是那个戒指,那是我的结婚纪念物啊!”龙女士说,这次被盗还给五岁的儿子留下了心理阴影,“儿子晚上吓得睡不着觉,总问‘妈妈,小偷会不会从窗外爬进来?’”龙女士说,被盗财产损失有4万多元,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所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龙女士这么说有她的理由。案发后,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及雨花区公证处发现,龙女士所在的单元一楼门禁损坏,负一楼出入口安全门敞开,且闭锁器损坏,同时物业公司对出入小区人员没有登记和盘查,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严重疏忽。

物业辩诉:不确定被盗与安全隐患有关

龙女士说完,物业不服气了:“怎么证明东西被偷是地下安全门的原因,也许是她自己忘了锁门,单元里其他住户就没事。”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卫义务,对龙女士的财产损害无过错。即便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对该单元地下安全门的维修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偷是利用了这个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由于案子至今未破,龙女士是否遭受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失金额都无法确定,龙女士没办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财产损失和损失金额。

去年9月,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龙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应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负责,但并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龙女士家中被盗,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保安注意义务,或在履行安保义务过程中有过错所致。

这个判决,龙女士不服。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且小区门禁系统损坏,小偷利用门禁进入屋内行窃与其具有因果关系,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雨花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近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家中被盗上诉,业主败诉多胜诉少

记者昨日在网上查找“业主被盗状告物业”的案件,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均以业主败诉告终。但在河南许昌市的一起盗窃案中,法院判处小区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据《东方今报》报道,2009年10月许昌市民吴女士的家中被盗,她认为这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有很大关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认为,原告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原被告之间已构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在楼栋的从地下停车场进入楼道的门锁进行及时维护,并且不能证明对所管理的小区进行了24小时的值班巡逻。因此,被告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其违约行为与造成原告家中被盗有一定直接关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造成全部被盗损失9375.5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业主需证明被盗与物管违约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什么情况下小区业主被盗,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呢?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表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基于物管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物管合同的明确约定而确定。但是由于物管公司并不是执法部门,没有绝对安保义务,所以只要物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一般就认为物管公司适格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人的安保义务。

业主在发生类似纠纷后,首先要看物管合同就安保方面是否有特殊约定,有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那么物管公司的安保义务一般包括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等。业主需要取证证明物管公司违反了约定的安保条款,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在遭受损害时要求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盗窃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同时如实全面地陈述案情包括财物损失情况。受害人还应积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包括被盗物品票据、照片、包装盒、标牌或知情人的证词等。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将全面结合上述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一般是可以认定相应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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