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光泽县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周某在劝导业主按规定停车时,与业主产生纠纷,并发展为斗殴,导致一位业主两根肋骨骨折住院。事后,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光泽县法院提起公诉,该业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该物业公司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由履行职务转变为个人斗殴,赔偿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那么,受伤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
光泽县法院刑庭法官何澄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保安周某故意殴打业主致业主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保安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已在光泽县法院公开宣判,物业保安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某所在物业公司赔偿小区业主医疗费等损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