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被盗拒交物业费 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于 2021-02-23 09:03:00

马某系X小区的业主,与A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合同服务期间,马某所有的吉利黑色轿车一辆于2013年7月1日在小区停放期间被盗。马某认为,因A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财产受到了损害,故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A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中的治安服务是物业对小区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范围,除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外,还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第九项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和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马某并未提供小区物业在履行公共安全防范服务方面存在瑕疵的相关证据,故一审对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法眼观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和保险关系。业主财产被盗后,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对自身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物业公司可针对业主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自身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各自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固定服务相关的证据,以应对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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