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姜女士诉称:因家中打扫卫生,原告临时将装有11双鞋的铁皮文件柜放在门外楼道内。一天下班回家,突然发现柜子和11双鞋不见了,经多方查找,被告知柜子和鞋被被告小区物业搬到锅炉房了。但原告在锅炉房并未找到柜子和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协商无果。后原告报警,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姜女士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共计5100元。被告物业辩称:被告并未见过原告装有11双鞋的文件柜,也没有将其搬到锅炉房。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曾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两份通知,并张贴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将小区楼道内及公共区域杂物在规定日期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姜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通知上没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没有见过这两份通知。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将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被告物业发出清理通知后仍将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且姜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柜子由小区物业遗失,因此姜女士请求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的诉讼请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