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突发大火,起火原因天怒人怒!

发布于 2021-02-25 09:57:00

2月8日凌晨0时许莆田澄湖小区5号楼突发火灾堆放在四层阳台的杂物被从楼上抛下的烟头点燃所幸小区保安等扑火及时没有出现人员伤亡凌晨突发大火8日上午,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澄湖小区5号楼是一幢32层高楼,着火点在4层某单元。起火楼层业主柯先生说,事发时已是深夜,家里人突然发现阳台亮起火光,并有噼噼啪啪的声响。所幸家中配有高压水枪,他便第一时间与妻子配合控制火势并通知物业,随后和保安一起将火扑灭。“还好发现及时,灭火也很快,不然这大过年的就揪心了。”柯先生说,这次火灾烧毁了阳台的窗帘和一些杂物以及一台保鲜柜,损失不是很大。家中无人抽烟,阳台却现烟头柯先生表示,物业打扫现场时发现了五六个烟头,但他家无人抽烟,因此认为是楼上居民将烟头抛出,落到自家阳台后引发的火灾。但因为没有监控,无法断定是哪一户人家扔烟头。着火的阳台小区事故多发,防不胜防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处了解到,该小区时常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小区的楼道口、电梯间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海报,但收效甚微。物业管理人员告诉,因大部分业主们也都不愿意承担监控摄像头安装费,因此当发生事故时无法找出责任主体,物业为此也是十分头疼。记者在小区看到,一些住户阳台仍然堆放木板等易燃易爆物品,留下安全隐患。该小区随处可见堆着杂物的阳台全体业主请注意高空抛物将不再全楼买单👇专家释法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违法“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至今依然历历在目。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险些成为植物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莉说,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峣解释,不文明行为是行为人作出的有违公共道德、有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从《民法典》正式生效的那一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算是被法律彻底盯上了。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局面在“烟灰缸案”中,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该案的判决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张峣介绍,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确定被告的难度确实很大,同时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被告对判决不认可,也不愿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有望解决此类“连坐”问题。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剑认为,《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在判决后确定实际侵权人情形下,没有过错但承担了赔偿义务的业主依法维权的途径,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案由适用的困惑。防范义务被列入法律条款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让受害人能尽可能地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然而,人们更希望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不再发生,所以做好预防工作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物业公司对防范高空抛物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也为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发生后,便于有关机关收集证据、防止物业公司推卸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李剑认为。很显然,这条新规定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那么他们应该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对此,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给物业公司提出了几条建议:第一,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第二,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第三,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件允许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发生的损失。公安机关被“点名”查清责任人本次人代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所以新颁布的《民法典》最终出现的是“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述规则,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法条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