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居住在一层,因不需要乘电梯上下楼,他觉得和其他业主一样交电梯费太亏了,就拒交物业费。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林先生应该交纳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称,2005年,林先生购买顺义区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2006年,林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林先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2012年,林先生开始欠交物业费。2013年,物业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交纳物业费。据林先生介绍,入住小区后,他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2012年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因其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认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费部分不应由其承担,故未交纳2012年后的物业管理费。林先生表示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也有部分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是一层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不同的,如果林先生不认可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可以发起业主委员会形成新的决议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顺义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林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相关链接拒交电梯费官司没赢过一层业主因拒交电梯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的案子,北京各基层法院均审理过多起。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业主均被判败诉。见诸报端的除顺义法院此起判决外,最近的一起案子是丰台法院于今年1月审理的。丰台法院以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为由,一层业主败诉。对于一层业主能否不交电梯费,多年来颇多争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出台前,曾有一条“首层业主交30%电梯费”的规定,后被删除。支持者以“谁使用、谁受益,谁交费”为依据。但是,反对者认为,如果一层业主不交或少交,那二层甚至5层业主是不是应该比10层业主也少交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