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小区发生被盗,物业是否应该担责?如何跟业主解释?

发布于 2021-03-05 10:33:00

案例介绍

2006年9月,厦门市洪山柄侨建商品房业委会与被告文之景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内两栋住宅、8个楼梯单元共112套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0时起至2009年3月30日24时止;合同除了日常物业管理外,还特别约定了被告受委托管理事项包括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包括门岗执勤、巡视、实行封闭式管理,下半夜执勤室定时或不定时巡逻,至少两小时一次;对外来人口、租户要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加强管理等事项。同日,厦门市洪山柄侨建商品房业委会与被告文之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关于建设“平安小区”,要针对本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制定一套有力的应对方案,其中包括小区有两个大门,应选择一个大门出入,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北面防盗铁丝网已破烂不堪,应采取临时措施,加以整修;在同一个围墙内有三个单位,应着手联系,先实行治安联防,逐步做到更紧密合作等事项。

2008年4月11日,小区业主柳先生向厦门市公安局报警称家中被盗,由于公安部门一直未能破案,遂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在发现原告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且在当天保安是24小时在岗,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柳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点评

法院查明,直至失窃事件发生,被告物业公司未对讼争物业进行封闭式管理,也未对北面防盗铁丝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且没有对中通道设置相应的安保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讼争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安保措施,导致了犯罪分子进入原告家中进行盗窃,致使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的份额应按20%为宜。

物业公司应该做到自己在合同里面的承诺,我们要知道我们该做什么,不然哭都没有地方。

案例剖析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有责?怎样跟业主解释?

首先要看物业的责任在于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如果物业按照规定安排的安保人员巡视;进出小区的非住户都有登记;主要路段和单元门处都有摄像监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资料保存。物业做到这些,那么就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做不到上述工作,那么可以视为物业管理工作有瑕疵,物业服务环节中有管理责任和失职行为。但即使物业有管理责任,也不能因此就要求物业承担业主家中被盗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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