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王小姐已经三个月未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效,王小姐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多次看到地面有垃圾,以前经常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现在也没有了,公共设施破损也不修理。物业公司加强清洁工作的力度,把共用设施也修理完好。两周后,物业公司在此向王小姐催缴物业费,但王小姐称没有社区文化活动,和她朋友所在小区管理相差太大,仍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其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欠,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此案例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交服务费的情况下,理由大多是管理不善。如何界定管理不善往往成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争议的焦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业主有按照合同交费的义务,按照行业惯例,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在先,业主交费在后,即实行按月交费情况下,业主交的是上个月的物业费,但现实执行中,多数管理项目在进户时往往预收一定期限的物业费,这就要求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模糊性的特点,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主观判断差别很大,这也成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根源之一。
本案王小姐提出问题后,物业公司积极进行改正,但王小姐仍以管理不善、没有朋友所在小区管理的好为由拒交物业费,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另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很多,涉及到单个服务项目不合格并不可以拒交全部费用,只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相对的费用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