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风造成车辆在小区车库被泡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台风来临,导致停在小区车库里的车被水泡了,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梁某健住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A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梁某健新购车辆停放于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车辆仅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购买车辆损失险。

2018年6月8日受台风天气影响,广州市出现暴雨天气,案涉小区地下车库于当日19:40许出现汛情,路面积水倒灌入车库。

物业公司先后通过电话通知各车主挪车,当天仅四辆车停在车库,另三个车主收到通知后,分别于19:51、19:52、19:53将车辆开出车库。梁某健19:55到达车库时已经来不及挪车,经评估鉴定涉案车辆全损。

梁某健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92429元(含车辆损失价185149元、定损费7280元)。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某业主委员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附加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定时定点按照相关周期对车辆进行巡视、雨季等特殊自然灾害做好相关车主的提醒、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范车内财产及车辆受损的举措等。

诉讼中,小区业委会出具了《证明》,证实了物业公司自2015年开始对地下车库进行维修,两次对车库入口加高,更换排水泵、加装监控设施、日常巡逻检查等证明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提供了基本的养护、管理。

此外,台风天前,物业公司也张贴了《温馨提示》,证实其事先对包括梁某健等业主进行了防范提醒。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黄埔区法院判决驳回梁某健该诉讼全部请求,梁某健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依据:台风暴雨天气属于特殊天气,案涉小区亦属于老旧小区,雨水倒灌车库的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且物业公司已经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在小区遇有特定事件时,也能积极履行相应的通知、防范义务,在抢险中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拖延施救,故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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