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架铁链绊倒骑车人,小区物管判担主责公司在小区公共通道私自架设铁桩,并拴上铁链,未设置警示标志,结果,绊倒经过的骑车人。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近8000元。</p>
2012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附近骑山地自行车锻炼身体,晚上7时许,锻炼结束的张某回家骑车回家过程中经过渝北区冉家坝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的铁链绊倒,造成张某嘴、手部等部位受伤,山地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设置的。
张某认为小区物管私自在公共通道设置铁桩、铁链,造成自己骑车摔伤,应负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续医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管有义务保障公用通道的安全畅通,但其私自设置铁桩并牵拉铁链,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造了安全隐患,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在骑车时应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因其本人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确认后,于2013年8月,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张某7900余元。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于日前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