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拒不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这种情况拒不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物业合同服务纠纷案件。</p>

家住朝顺城市花园二期的业主陈某从2016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未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后陈某仍不缴纳,为维护自身权益,某物业公司向长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补交物业费共计5000余元。

在法庭上陈某通过以下两点理由为自己辩称,一:该物业公司作为房开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是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的起止时间,陈某不清楚该物业公司能否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二:陈某家中房屋墙壁开裂渗水,多次电话反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告知陈某该由谁来解决这一问题,陈某认为自己可以暂时不交物业费。

办案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小区拖欠物业费的大部分业主均持有陈某一样的想法,因此均不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为妥善化解此类物业服务纠纷,达到“审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法治教育社会效果,该案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邀请部分本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定,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陈某也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愿意接受原告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该《合同》中明文规定:本合同期限为2年,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本合同自动延期,直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被告陈某所居住的楼栋至开庭之日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该《合同》中也明文规定了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房屋质量问题不在其管理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因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最后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被告陈某在限定时期内支付所欠物业费50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取得较好社会效果,部分业主表示受到了教育,将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处理物业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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