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淹”了楼下,该如何维权?民法典为您解答!
楼上装修施工不当造成楼下屋顶漏水该咋办?民法典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王女士为楼上住户,其装修房屋后由于防水处理不合格,卫生间频繁漏水,导致家中屋顶长期阴湿,散发异味、卫生间吊顶积水、龙骨锈蚀、浴霸进水。
另外,被告王女士将阳台改建成厨房,通过阳台的雨水管进行排水时发生漏水,导致家中阳台顶部雨水管接口周边的墙面阴湿槽烂。被告维修后未对原告墙面进行修复或赔偿,原告曾因漏水问题多次联系被告,并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也协助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漏水原因并提出维修方案,但被告态度蛮横,一直故意拖延拒不维修。被告每天都在用水,其卫生间各漏水点仍持续不断漏水至原告房间,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王女士辩称,认可漏水渗水事实存在,但已经修复。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对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不认可,没有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做出赔偿。
庭审中,根据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相关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房屋因漏水导致的浴霸和龙骨的损失价值为1000元,并对卫生间顶部、阳台墙面修复出具了修复方案,该修复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房屋漏水造成楼下张女士房屋损坏,故王女士理应赔偿张女士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张女士主张数额合理,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因张女士为协调处理漏水受损事宜发生请假误工情况,故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应予赔偿,但其未提交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损失为1000元,由王女士予以赔偿。鉴定费由王女士负担。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
本案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该类型的案件,最好最快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调解解决。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楼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的价值、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的造价等问题涉及专业领域,需要前后启动多个鉴定程序,由鉴定机构得出专业的结论。如果确定了楼上对楼下造成损失的金额、修复费用,楼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楼下因修复漏水产生的相应合理损失,楼上也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