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陈某某、林某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他们认为该公寓业委会自成立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致使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是要求业委会、物业公司依法公开相应的账目信息。陈某某、林某及小区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历届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公布相关信息,均被借故推脱,于是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陈某某、林某系该小区某单元房的所有权人,2016年9月5日,新一届公寓业委会成立,任期三年。庭审中,公寓业委会向陈某某、林某出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于2013年11月10日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陈述本届业委会无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亦未动用、筹集、使用维修基金;物业向陈某某、林某出示于2010年3月8日公寓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公寓业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在小区内张贴公示2010年至2015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另,诉讼中,陈某某、林某向公寓业委会查阅2013年至2015年的财务收支明细票据及2016年已结算的财务收支明细票据。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应当向业主本案中,公寓业委会已在小区内张贴公示2010年至2015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并确认本届业委会无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未动用、筹集、使用维修基金;公寓业委会和物业亦向陈某某、林某出示了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组织双方查阅了有关账目和资料,故陈某某、林某的诉讼请求已经丧失了事实基础。鼓楼法院依法驳回陈某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及使用等,并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法官提醒:业委会的主要职能为保障公共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办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与业主不应成为对立的双方,而应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希望业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力促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业主权利,提升工作质量,改善彼此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同时,作为小区一名成员的业主,也有义务遵守管理规约,配合业委会的工作,对小区的和谐、稳定、其他业主的安居乐业作出应有的贡献,以实现和保障业主知情与维护物业正常管理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