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公司设计图给竞争对手"泄密经理"被判赔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偷公司设计图给竞争对手"泄密经理"被判赔设计团队精心设计的新款服装还没上市,设计图却到了竞争对手手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一服装公司为此状告“潜伏”在公司内部的泄密高管,并提出了巨额索赔,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5万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公司高管当“卧底”陈经理没想到,因为3个邮件,他要赔偿公司整整25万元。陈某是服装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却将公司新品规划图册及价格发给了外人。陈经理不但是公司高管,而且高薪。他的薪资为年薪制,包括基本工资250000元+绩效50000元+奖金。但老板没有想到,高薪高管竟然还会给竞争对手当“卧底”。据介绍,一年多前,陈经理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经理应保守原告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该服装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另外,陈经理还和公司签了《保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陈经理如未经该服装公司授权披露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陈经理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万元。3封邮件泄露设计2013年3月9日,陈经理通过QQ邮箱向公司的竞争对手谢总发送一封邮件,其附件为该服装公司春夏内衣产品画册。另外,陈经理的邮箱记录显示,当天其还向同一收件人发送了另一封题为“2013年秋冬规划”的邮件。对此,服装公司起诉认为,陈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尚未上市的春秋内衣设计、价格以及秋冬设计规划、画稿等商业秘密泄露,直接影响到其全年产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造成巨大损失。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陈经理支付25万元违约金。此外,虽然该服装公司也主张要求陈经理赔偿公司损失,但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多少损失,而且《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支持。</p>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单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职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哪些环境、条件、行为会造成公司违规、违约、侵权,哪些环境、条件、行为又会造成对公司权益的侵害,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企业为保护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明白:《公司法》规定,董事、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不得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上述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具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二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上述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具有约定竞业禁止义务。2、企业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不当,将会面临以下风险:1)对商业秘密未采取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保护措施的,当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不受法律保护。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禁止期限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3、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利用其职务,带走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带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带走公司客户,损害公司利益。那么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呢?福克莱迪对此提出如下建议:1)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设置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清理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设定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2)人力资源部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负有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人员,协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3)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两年;4)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5)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明确、具体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时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7)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还要特别重视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及时追究违约人员、侵权单位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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