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瑕疵业主拒交物业费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连山县一小区业主梁某以其购买的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其后物业公司将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

房屋质量有瑕疵业主拒交物业费

2013年3月3日,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梁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梁某的住房由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每个月向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收取标准为0.84元/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91.8元。合同签订后,梁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在多次向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反映上述问题未果后,遂决定房屋漏水问题不解决,就不交物业费。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梁某14个月未交物业服务费共计3996.92元。

在多次催交无效后,物业公司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业主违约,应补交物业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物业公司与梁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了向梁某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梁某亦应依照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其拒绝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在承办法官多次向业主做了详尽的法律释明工作的情况下,梁某交清了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法官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则需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不属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范畴。法官建议业主在收楼时,应当注意“五证”是否齐全,仔细检查所购买的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如果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应及时与开发商反映,争取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而不是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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