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告诉你】对物业费是否应当打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案情简介纪某因常年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被告纪某辩称,原告物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问题不解决不作为。因为阳台下水道返水,我们家中被淹了好几次,造成家庭损失八千余元,物业不作为;有次家中断电,物业不予配合提供地下室总电源的钥匙,不作为;楼下噪声污染严重,物业不整治;地下室漏水,向物业多次反映均无人处理;物业收取的电梯广告收益去向不明;综上,物业应减免被告物业费八千元。问:纪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关系到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单个业主是否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应当在对全体业主与个别业主利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断。如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够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就不宜认定单个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否则就会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的是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利益,也不利于物业公司自身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或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已经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则应当允许单个业主以此为由少交或免交物业费。本案中,被告纪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律师分析法院认定物业费用是否需要打折存在以下几点影响因素:1、业主是否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瑕疵程度大小;2、物业公司提交的服务痕迹记录能否证明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3、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法庭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应当使证明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亲爱的业主、商户请按时缴纳物业费,履行您的义务,我司将竭诚为您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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