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市民在丢弃垃圾时没有将垃圾扔进桶内,不仅影响了环境卫生,还留下了安全隐患。那么,未进垃圾桶内的垃圾伤着居民,责任该由谁承担呢?1月27日,记者从合肥包河区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就审理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市民受伤后,将丢弃垃圾的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居民起诉起早上班被垃圾绊倒摔骨折</p>
40多岁的吴先生是一名公交车驾驶员。
吴先生诉称,2019年12月3日17:00左右,小区居民赵先生把木地板垃圾丢弃到合肥滨湖竹园某单元出口处垃圾桶旁,未倒入垃圾桶内。次日早晨5时30分许,由于该木地板垃圾没有及时清理,他上班下楼经过此出口处时,被丢弃的木地板垃圾绊倒受伤。
事发后,吴先生被送至合肥市滨湖医院急诊救治,入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前往合肥某骨科医院门诊察看,花费医疗费共计2200余元。吴先生受伤后医院建议他在家休养4个月,其在家休养期间,所在单位仅发生活费。
吴先生认为,赵先生在住宅楼道出口处随意丢弃木地板垃圾,小区物业公司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没有及时清运垃圾,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他绊倒摔伤,对此,二被告共同向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吴先生要求赵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物业辩护不能保证一有垃圾就清理
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公司对于新入住的业主或者住户都会发放业主手册,并详细告知相关管理制度,赵先生已经在业主手册中签字,并明确知晓相关事由。依据业主手册相关规定,禁止业主任意投放垃圾,物业公司不仅在每一个单元楼进出口放置了投放生活垃圾的垃圾桶还在固定区域设置了投放装修垃圾的垃圾池,垃圾桶和垃圾池由物业工作人员定时清理。物业公司称,赵先生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把装修垃圾投放在放置生活垃圾的垃圾桶旁边,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物业公司称,他们的保洁人员每天会在8:30之前清运垃圾,本案中,赵先生投放垃圾的时间是下午17:00,吴先生被垃圾绊倒的时间是凌晨5:30,上述时间并不是物业公司垃圾清运的时间,也不能强求物业公司在每天24小时内不间断清运垃圾。“赵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吴先生对安全也有疏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丢垃圾者担责五成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对此,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未将建筑垃圾(木地板)放置垃圾桶内,而是放置在垃圾桶旁边,这是导致吴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湖滨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将该建筑垃圾处理或运走,对吴先生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走路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伤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赵先生负担吴先生损失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负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吴先生自担20%的损失。法院认定,吴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6万余元。据此判决,赵先生赔偿8000余元;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5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