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致使家具被泡 法院判决按70%支付物业费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蚌埠人桂女士于2007年入住某小区13号楼1104室,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桂女士入住后仅交纳一年物业费,从2008年7月起至2013年5月物业费一直拖欠未交,共欠费57个月,计款3842.7元。入住期间,桂女士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桂女士找物业公司多次协调未果,故拖欠物业费不交。在屡找桂女士交费不成时,物业公司将桂女士诉至法院。

蚌埠市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桂女士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桂女士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桂女士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桂女士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双方多次协调未果,物业公司在该过程中,部分服务不到位,故对其物业服务费予以酌减,可按70%的比例收取物业服务费。桂女士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北墙漏水,导致家具受潮受损,造成经济损失,可另案起诉。裕安法院一审判决:桂女士应支付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7月至2013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2437.9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桂女士提起上诉称:2009年起双方就没有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其不同意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因没有物业协议,物业费就没有依据的标准;且物业公司也没有物业服务资质,共有屋顶漏水也不维修,因此,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蚌埠中院终审认为:物业公司与桂女士之间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期限,物业公司一直在履行物业管理的相关义务,桂女士作为业主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关于房屋漏水的责任及损失问题,桂女士可另行提起诉讼。经审理,蚌埠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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