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对的,人们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就越来越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主要是追讨物业费;而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原因就多种多样了。
近日,铅山县法院受理了一批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追讨物业费的案件。周卫东法官随机分配到该批几十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7件,发现原告相同,被告也同是同一小区的业主。在周法官送达过程中,被告就纷纷向周法官诉苦,不是他们不交物业费,实在是外墙渗水、墙面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让他们苦不堪言,被告业主还提供了书面答辩状以及各种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并提出只有物业公司帮他们维修,他们才交物业费,否则不交物业费。对被告业主提出的这一问题,原告物业公司十分无奈的告诉周法官该小区商品房30%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曾经向他们反映过,物业公司也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被告业主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不交物业费,是没有道理的,房屋内部质量问题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维修。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则是商品房买卖关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主张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物业公司维护和修缮,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后者有对其房屋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与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将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周法官在为各位业主阐释法律关系的同时,考虑到业主确实因房屋质量问题居住困难,多次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因开发商已明确表示该小区已超过5年质量维修期,不属于开发商维修范围,使得业主更是烦恼,物业公司不维修,开发商也不维修,那到底谁来修?在周法官多次调解下,物业公司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业主让单元内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申请房管部门专项维修基金,物业公司负责和房管部门沟通,除此之外,物业公司对物业费也作出了让步。对周法官的调解结果,几位业主表示很满意,多年的房屋质量问题也得以解决,他们用最快的速度交清了物业费,该系列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以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