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权威解读!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p>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温馨提示!做好预防,请注意这些!

业主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随时进行举报,全力做好提醒工

要加强业主安全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如从高处抛下物品对他人造成伤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

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家长需要做好儿童教育工作,平时在生活中需要言传身教,千万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物品不慎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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