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小区内被狗咬伤狗主人赔偿2200元
19日,记者从海南海口秀英区法院获悉,海口市民黄女士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条宠物狗咬伤。黄女士要求宠物狗主人进行赔偿,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最终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黄女士获得2200元赔偿。
据了解,今年8月22日晚上9时许,黄女士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被同一小区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大腿。随后,黄女士到疾控中心就诊,并按要求注射了狂犬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蛋白。
黄女士认为,自己被狗咬伤主要是因为李先生疏于对宠物狗的管理,李先生应该支付所有费用。但是李先生拒不支付注射狂犬病人免疫蛋白的费用1774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黄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赔偿医药费1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法院调解,李先生一次性支付2200元给黄女士,并当场履行。(记者刘凡静通讯员张一晨)
法理分析
首先,关于小区内养狗的问题。业主是否可以养狗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而是由全体业主约定,并写入《管理规约》中,然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本案中该小区《管理规约》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业户养狗的约定,因而,李女士单纯养狗并在小区内遛狗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
其次,小明被狗咬伤的责任究竞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明对自己被咬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小明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而小狗的主人李女士则不需承担责任。因小明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来承担责任。
再次,对于小树损失的问题。在谈该责任之前,应先明确一个概念,即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为了小明免遭伤害,在紧急情况下,折断小树扑打小狗的行为显然属于紧急避险,且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而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的小明,则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同上,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对小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的,由于业主李女士养狗及遛狗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而本案事发突然,物业服务企业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不知事件的发生或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决非是在小明被小狗咬的情况下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本案中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