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玻璃自爆殃及楼下邻居,谁来赔?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自家阳台玻璃自爆导致邻居阳台玻璃破裂楼下停放车辆受损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呢?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次审理的“高空坠物”纠纷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楼上住户玻璃自爆后掉落砸坏两家阳台玻璃和两辆车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11日事发小区位于思明区嘉禾路当天上午11点多,物业人员发现楼上有玻璃碴掉落,开始排查。当天下午1点多,再次有玻璃碴掉落,住宅楼一出入口上方安装的玻璃也裂了,排查的范围逐步缩小。因涉及几十户业主,又是周五上班时间,排查进度比较慢。28楼有户人家当天无人,直到9月12日上午8点多工作人员再次上门,业主才说自家阳台玻璃自爆了。这桩意外导致6楼和12楼各有一户阳台玻璃碎裂小区地面停车位上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不同程度受损</p>

王先生停在楼下的小车车漆和挡风玻璃都有损坏。车主王先生说接到物业的电话到停车位一看,他的凯迪拉克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几处凹陷,车身的漆也有损伤,维修费一共花了8000余元。事发后业主们报警求助调查确认是28楼阳台玻璃自爆导致损害因协商不成4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起诉28楼业主许女士其中3名原告还把小区物业列为第二被告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被告业主认为是意外物业公司称尽到义务在法庭上大家是怎么说——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这完全是意外。阳台外侧的钢化玻璃交房时就已经存在,许女士没有违法事实和过错,因此没有侵权。物业公司则认为,住宅楼年限已久,钢化玻璃自爆有一定的概率,是难以预见的。事发在业主的阳台,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发现异常后,物业公司积极排查,协助业主解决问题,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4户业主的损失是由于许女士住房阳台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许女士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玻璃幕墙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责任,物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80%和20%。依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判决支付相应的金额。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高空坠物”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1253条也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完善了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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