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下停车场按年(季)出租,并签订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进口处用行驶证换取地下车场停车证后,方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车。
3、出场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出口用停车证换取驾驶证,车管员在对车辆、司机、停车证、驾驶证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4、车场停车证由车主放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于识别,车辆入场后停车证由车主妥善保管,作为出入地下车场存、取车凭证。
5、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记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地下车场。
6、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7、车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8、车主停车证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为业主(住户)车辆来往或临时停车提供方便,采取计时收费和使用月卡停车的办法。
2、地面停车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3、长期使用地面车位的业主(住户)可购买临时停车卡,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固定车位,每月30日前到管理处办理下月停车卡,停车月卡可使用到次月3日。
4、车辆进入车场道口,必须用行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或月卡车位牌方可进场停车,出场时凭临时停车证或月卡、车位牌换回驾驶证。停车期间由车管员打卡计时。
5、停放在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关锁好车门(窗),防止车内物品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