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南瓯景园发生火灾,父亲将3岁半女儿从三楼抛下!”这一触目惊心的新闻标题遍布温州各大新闻版面,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关注,随着杭州召开的G20峰会临近,这一突发小区安全事件也触动各级政府部门高度敏感的管理神经。
近日,笔者受温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政情民意中间站》栏目的邀请,就《你家小区的消防,过关了吗》的专题内容,与温州市政协委员、消防官员,律师代表、社区代表、业主代表等一同展开讨论,就如何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这一常谈常新的话题进行交流探讨,不同的利益代表不同的管理视角,使现场讨论硝烟十足。
为配合做好今年秋节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安全保障工作,今年四月份,温州市鹿城区消防管理局、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小组,对温州主城区的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抽查,抽查结果相当不乐观,有些小区状况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大部分小区的消防设施均有或多或少的故障存在,成为社会安全管理的主要风险源之一。
比如发生火灾的南瓯景园消控室,消防报警系统与消防主机均处于故障状态,且时间已达三年之久。深入了解后,物业服务公司声称已多次将消防维修报告递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其认为消防故障系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不到位造成应由其负责,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消防系统属于故障高发设备,应属于自然故障范围,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于理无据,服务合同也并未包含该项费用。小区业委会自成立以来,由于业委会意见不统一,业委会工作一直处于半瘫痪状态,期间,消防监管部门曾责令由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完成整改,但由于与业委会对责任归因的认知不同,小区业主合议始终无法有效达成,维修资金无法启用,使小区消防系统故障一直悬而未决。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与小区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小区消防安全涉及城市公共安全,与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绩效直接挂钩,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各级政府部门势必会全力以赴。但目前由于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管理主体、监督主体的角色混淆,职责不清,使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始终无法取得各方的满意与认可,反而引发各方的不满,进入一个相互抱怨、相互责难的局面,使小区安全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建立。基于此,笔者认为,只有依法依规来确认各方角色,明确各方职责,才有可能解决小区物业服务的这一顽症问题。
一是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从《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来看,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小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为小区业主是毫无争议,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我的小区,我做主”之体现,但由于小区业主是一个复数的概念,要按照《物权法》有关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来行权,目前小区的大部分问题恰恰是滞留在此环节。
由于小区消防安全属准公共事务,从表面上看与小区个体业主无直接关系,业主在日常生活对消防通道与消防前室的占用,对防火门的变更,对消防栓的使用等都存在随意而为的现象,对上述行为更是会有存在法不责众的认知。更令人无奈的是,部分小区业主对因消防系统的故障启用专项维修资金迟迟达不成有效表决,使小区消防安全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而不自知。
二是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而实际工作中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让渡部分共同管理权,消防安全管理是小区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据此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是名正言顺的,其主要的管理职责是履行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的畅通,保持消防系统有效运行,保障消防控制室的24小时值班,对违规消防安全行为劝阻与报告并注重四个能力建设等。
而目前让人诟病的是,部分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与技术保障不到位或是由于业主合议达不成、费用无法落实等,使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给业主造成物业服务公司是在推脱与逃避责任的认知,也确实是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唯利是图,对对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视而不见,这更是触发消防监管部门的神经,认为只有加大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处罚力度,杀一儆百,才可能触动物业服务企业被动管理的状态。行业内更是出现因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上岗证而对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的极端案例。
三是小区消防安全行政监督管理主体
《消防法》第四条与第五十二条相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前者实际就是指我们经常讲的各级公安消防局。公安消防局应是小区消防安全监管的最主要主体之一。
而第五十二条延生出的分管行业必须分管消防的要求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也是成了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背后反应出的是小区安全监管体系也是个需多部门参理治理的问题。由于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小区的消防安全监督存在监督管理半径过大,监督力量无法跟进,监管理念滞后的局面。如本地区就曾出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就小区业主违规占用消防通道进行报告,而消防监管部门处理的结果却是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责不到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后经实际了解,却是由于消防监管力量有限,对小区的违规举报无法一一处理,只能进行对谁举报,处罚谁的监管怪相,目的就是让举报少发生,而这其实是对《消防法》的亵渎。
鉴于小区消防安全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为更好地做好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分省、市对消防系统的故障维修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将消防系统故障维修列入了绿色通道范畴,特别在业主决议无法有效达成后,可凭专业部门的检测,由消防监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启动专项维修资金给予维修,以提高小区安全管理系数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