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赔款133.5万!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电动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赔款133.5万!电瓶车不堵车、方便停深得大家的喜欢但是就在近日辽宁铁岭一电瓶车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赔款133.5万事情还要追述到2018年2018年11月3日12时,辽宁铁岭开原市福源华城二期25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间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突然爆炸,强大的爆炸冲击力瞬间把正巧路过的一对母子严重炸伤。母亲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因伤重不幸离世。五岁的孩子受伤十分严重,双目失明,全身多处烧伤,肺部严重感染,当晚辗转5家医院,最终经多次抢救无效,不幸亡故。</p>

最终,电瓶车车主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8个月。而当事人丈夫在痛失妻儿后,将小区开发商、住宅公司和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0余万元。

你不清楚的法律链接

《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20条: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28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37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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