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目标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自防、自救互救的消防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目标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提高师生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二、各学院、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通过宣传栏目、网络、授课、讲课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3、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4、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三、公共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每半年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师生疏散逃生、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四、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经常开展以员工“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教育培训,要定期组织开展逃生自救、互救疏散演练。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规范消防标识设置。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5、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并掌握以下消防安全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标准;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3、消防控制重点操作与管理。

七、各学院、单位建立和落实教工上岗前、在岗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保障教工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八、每年新生入学、顶岗实习等应当安排一定课时对学生进行防火、疏散逃生常识教育,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并将学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

九、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各学院、单位所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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