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识管理程序消防标识管理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保安部应对项目公共区域内的消防标识进行管理。
一.消防标识、标志
1.消火栓标识
保安部按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应对项目公共区域的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管理。应在消火栓玻璃门门面上粘贴“消火栓”字样的标识。在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后贴好物业封条,以示此消火栓完好。如项目消火栓已上锁(必须为玻璃门),在消火栓板面上应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2.灭火器标识
项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公共区域配置灭火器材。应在灭火器上喷涂或粘贴上项目标识,并进行编号管理,定数量定位置。根据消防机关要求,经过年检的灭火器应贴有年检标识。
3。疏散指示图
根据有关消防法规保安部应在各单元门后或各楼层的显著位置张贴该楼层区域的《疏散指示图》,并定期检查疏散图是否完好、无污损。
4。疏散指示灯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入口的地方,须设置含有指向箭头的疏散指示标志,箭头方向应指向紧急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作为应急照明,断电后的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
5。防火门标识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防火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方面应设置“拉开”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防火门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开门的方向一致。
6.疏散通道及楼层标号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在楼梯各层应设置有永久的楼层标号,以便疏散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楼层。
7.消防器具码放处标识
在消防器具(如消防梯、消防桶、消防钩、灭火器等)的集中存放点应设置“消防器具,非火勿动”标识。堆放“消防砂”的地点,应有“消防用砂,非火勿用”的标识。
8.消防井、水泵结合器标识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和不易被识别的地下消火栓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的标志。在消防井盖上加醒目的标注(刷红漆)。
9.消防管理标识
在项目的非吸烟区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在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带火种”等标志。
10.特殊警示标识
在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不能用水灭火的场所,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的标志。
二.消防标志设置要求
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标志正面或临近位置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2.除不得已情况以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位置。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用尽量少的标志把标志需表达的信息表达清楚,
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且指向位置为最短距离。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0,。在普通照明下,标志的颜色不易变色或产生反光。
6.疏散标志的制作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7.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米。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米。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米。
三.标志的检查与维修
项目保安人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标志的故障、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保安部、工程部进行更换、维修。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法规要求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管理依据: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GB13495—1993消防安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