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路***号
邮编:210018电话:025-88888888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BB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县西红门镇宏福街甲*号邮编:102600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电话:010-88888888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0000元。
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发生的款项如下表:单位名称应付期间应付金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应付金额被申请人南京分公司200x/x/20――200x/6/1910000.002003-8-2910000.00200x/x/20――200x/9/1910000.002003/x/20――200x/x/2710000.00累计30000.0010000.0020000.00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分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单价1万/月,被申请人已支付1个月物业管理费,余2个月(2万元)至今未付。
《物业服务合同》事项申请人均已全面履行,根据以上两项合计:20000元的应付款项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人民币20000元合同款项。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刘之和
200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