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园区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园区内部秩序和正常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的产权所有者向施工单位发包的任何装修改造、设备安装等项工程。园区所属的其他工程亦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在办理完入驻手续后,小范围施工可向客户服务部申领并填写施工申请表。客户服务部在对相关手续和资料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第四条客户服务部将改造项目施工申请表和施工方案送至工程部,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阅施工方案及相关专业图纸,并提出参考意见。第五条工程部对施工方案提供参考性意见,有对可能影响到整体稳固性或其他客户的在消防安全、电气控制、渗漏等方面的问题时,可提出强制性措施。客户应据此意见并依照原有设施配备及现场状况,共同合理确定施工方案,以达到满意的工程效果。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客户应会同工程部人员对施工区域内的设施状况进行检查记录。确定进场施工日期,并将施工进度表在部门备存。第七条施工时应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四项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办法》等项法规及各类施工管理规范,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客户应向施工单位提出留存部分备品备件,以利于日后维修的要求。第八条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进行作业,确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第九条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品应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明火作业应提前到环境事务部开具动火证。电气焊工应持证上岗,并确定看火人和防火措施。第十条施工所用的材料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需要备存相关材料(如壁纸、地毯、垂帘等)的防火检测证明。第十一条施工临时用电须使用装设有效保护装置的施工闸箱,其容量不得超过施工区域的电闸容量。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电线,必要的临时线应使用双护套电线。第十二条为不影响客户正常居住环境,防止污染和噪声影响,施工过程中,进行电锯、电锤、剔凿等项作业必须事先向客户服务部提出申请,且仅能在每周一至周五、早九时至十一时,下午十四时至十七时期间工作。第十三条为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的清洁卫生,施工区域以外不得堆放施工材料和设备。第十四条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消纳,禁止将其存放或遗弃在园区所属的任何区域内。自觉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携带器材物品离开园区时,需按规定办理出门条。施工现场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酗酒赌博,在施工区域以外禁止坐卧、闲逛、吸烟、聊天、窥探其他房间、触动毁坏园区公共设施。施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工程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赔偿金额,以消除其带来的影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