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2.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并妥善保管。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
5.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刮擦,删除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必须使字迹清晰可辨),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方案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签字)。
6.按照规定,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窜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窜改会计报表数字。
7.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