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于 2022-05-02 00:00:00

1、见义勇为视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见义勇为受到伤亡的可以视为工伤,

2、双重赔偿。受到人身损害的,在获得工伤待遇的同时,仍可向侵害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人身伤害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而没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也适用该《条例》。既使是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也适用该条例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

4、企业破产时的工伤问题。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如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可享受普通职工的安置待遇外,还可以向破产企业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企业破产时,已认定工伤但因工伤医疗期未满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破产企业中未认定工伤但企业已按照享受工伤待遇和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结算有关待遇,所需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5、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在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某种意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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