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开启新商机

发布于 2022-04-25 00:00:00

2011年11月23日台湾立法机关公布实施《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将室内空气质量采用立法方式进行管理。究竟室内空气质量与物业管理有何关系或商机?值得探讨。

室内空气质量的样态与问题

台湾一般民众居家或公共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究竟呈现何种实际样态?为何问题严重导致需要采用立法管理方式?首先可从几则新闻报道,窥探立法缘由与社会背景:

一、【2011年11月12日】这几天以来,由于南海附近低压带北上,类似西南气流与东北季风的双重影响,造成台湾地区连日阴雨,因此许多民众待在室内的时间较长,常常会感到郁闷与不适。所以,在气候变迁冲击下,不论是阴雨或热浪等极端气候出现的时候,迫使民众足不出户,待在屋内时间延长,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所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也成为气候变迁调适的重要手段!2003年SARS事件,几乎所有上班民众皆要带口罩、量耳温进入办公室,凸显出在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控的重要性。就一般上班族而言,一天待在办公室的时间平均约为八至九小时,室内的空气质量要比室外更重要,当外界空气质量不好时,室内的空气质量也会不好,而室外的空气质量良好时,若室内的通风不佳,亦会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

二、【2008年12月30日】每到假日百货公司和展览场都会聚集大量人潮,尤其元旦4天连假,百货业者预估人潮会比平常多出1.2倍;如果太多人挤在室内空间里所排出二氧化碳浓度会一下子飙高,包含知名百货和大型展览场都被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检测出二氧化碳浓度高于环保署建议值1,000ppm。

三、【2008年12月28日】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可减少呼吸道相关疾病发生率约12%,并可让台湾每年健保医疗支出减少新台币37亿余元。数据显示,室内空气质量较严重的问题包括:通风换气不良导致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浓度普遍偏高。

四、【2008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署”自2006年度起,优先针对大型公共场所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推动自主管理,新竹市环保局于2008年度起,也积极推动辖区内大型公共场所进行室内空气质量自主管理,目前已有马偕医院、国泰医院、新光三越及国际戏院设有专责人员负责该单位室内……

五、【2007年10月9日】“环保署”研拟新法《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假如大楼内空气质量不佳经检测确认,需贴标示供往来者辨识,限期仍未改善者最高可处十万元。

六、【2007年8月17日】烧香拜拜保平安,是民间习俗,不过却可能会引发致癌危机。由于一般香都会加入有机溶剂,燃烧后就会产生苯,有立委把各式香品拿去检测,大部分燃烧后都会产生有毒物质——苯。粗的柱香产生最多苯,燃烧1小时,就会有7.63ppm,是美国允许暴露浓度1ppm……

七、消基会董事长李凤翱说,消基会今年五月曾抽检二十五家大台北地区医院空气质量,发现其中十家空气质量有二氧化碳浓度、空气中悬浮微粒、总细菌数过高情形,其中,有医院空气中总菌落数每立方公尺达一千个(CFU/m3),是新加坡管制标准的两倍。李凤翱表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只要超过800ppm,人体会感到不舒服、疲倦、头痛,当浓度超过1,000ppm,会影响呼吸、循环器官及大脑机能。当浓度超过3,200ppm时,可能会昏倒,环保署要管制室内空气质量,对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是一大福音。

经由前述新闻报道的事实,呈现室内空气质量的样态与问题。综合言之,室内空气质量的问题发生在各种公共建筑类型,包括学校教室、办公楼、展示馆、图书馆、戏院、医院等公共场所。甚至民众常搭乘的密闭式交通工具,像火车、捷运等都应列管,或游泳池氯气外泄,多因人员消毒药剂使用不当,应将公共场所操作人员的作业守则纳入规范。同理言之,台湾因常年处在高温高湿气候,病态屋比例高达87%,并造成病住宅症候群(SHS)、病建筑症候群(SBS)、建筑关联症(BRI)及多重化学过敏症(MCS)等疾病发生,深刻影响一般民众居家室内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也是存在的事实。

何谓“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

每人每天约90%的时间处于室内环境中,室内空气质量之良窳,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及效率,使得室内空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受到重视。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维护室内环境质量,方可保障国民身体健康。

因室内空气质量改善须从室内通风换气、室内装修与使用材料、建筑整体规划设计与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着手,涉及各级主管机关及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包括卫生、经济、营建、劳工、体育、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并需地方政府协助落实推动相关管理工作,乃于2011年11月8日制定/修正、2011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共四章,计二十四条。[1]

室内场所的公告对象

下列公私场所经最高主管机关依其场所之公众聚集量、进出量、室内空气污染物危害风险程度及场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后,经逐批公告者,其室内场所为《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公告场所: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

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补习班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

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

政府机关及公民营企业办公场所。

铁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输业、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及客运业等之搭乘空间及车(场)站。

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供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

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

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信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场所。

旅馆、商场、市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场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场所及大众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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