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杨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停在所住小区的停车坪里,出差回来后发现车子的后视镜被盗,维修费花了1万多元。因为与小区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杨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此案,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起诉:因物业公司拒绝赔偿2013年7月,杨先生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16日,我因需出差将轿车停到了小区的停车坪,结果在这期间轿车的左右后视镜在停车场内被盗。”杨先生介绍说,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维修两后视镜花费了11600元,后来就这笔费用的赔偿事宜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时遭拒。为此,杨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物业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1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今年3月4日,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杨先生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轿车后视镜是在小区内被盗的,“而且2013年以来,我们对车辆统一实行《车辆通行证》管理并免费停放,杨先生在车辆停放期间未交纳停车费;而且这几个月他也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律师表示,即使车辆后视镜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公司的管理措施也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对该车辆进行保管、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小区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使用人应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而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的财产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杨先生作为物业使用人,未提供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证据,因此法官结合双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酌情确定对杨先生车辆后视镜被盗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先生5800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