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文件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4-25 00:00:00

XX创优文件——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1、在管理处辖区范围内设置或悬挂广告、招牌、宣传单(幅)必须在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由安管员负责审查手续。未经管理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招牌、和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2、需悬挂或发布广告、招牌、宣传单(幅)的单位须听从管理处协调和安排,并按指定地点设置。3、所发布的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决不允许刊登低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词、语言和画面,更不允许刊登反动词汇和影射语言,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4、对政府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悬挂宣传有关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条幅、广告品,管理处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5、对国家法定假日悬挂的庆祝类招牌、条幅,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安排。6、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残缺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纠正或更换,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缔。7、管理区域内设置、悬挂的所有招牌、广告,管理处管理员每天上班时都要进行检查,注意招牌、广告的稳固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责任单位联系并责成处理,以免发生意外。8、对有合同、协议签订收费的招牌、广告、宣传条幅的安装和悬挂,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单位向管理处或公司财务部缴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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