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成本:体系可持续性运作的基本衡量尺度

发布于 2022-05-01 00:00:00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成本:体系可持续性运作的基本衡量尺度

小区垃圾是流通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和生活服务环节产生的废弃物汇集体,主要包括住户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过程所产生的垃圾、小区庭院或园景中废弃的花草树木等有机易腐垃圾、建筑或装修惰性垃圾,以及少量的家庭医用垃圾。在很多规划小区或较大型的规划居住区,还包括菜市场(或超市)购物或餐饮店制餐用餐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以及废弃的餐饮用具和包装垃圾。除一些小区具备就地处置(减量或循环利用)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垃圾和循环利用建筑装修惰性垃圾的条件外,绝大部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一般由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这三个部分组成。小区垃圾分类的基本操作原则在于,在严格分离生活垃圾与建筑装修垃圾、医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的方式和渠道的前提下,按可技术化处理的途向和方式分类析离出各种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可资源化循环利用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与渠道,并且使在现有技术和处置条件下最大程度地将属于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要实现上述操作原则,就需要按照生活垃圾的终端技术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输和处理成本来对应配置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中转方式。

小区需要解决的操作问题主要包括:如何实现餐厨垃圾的及时收运与定点定时投放的匹配性;如何最小化垃圾混投率;如何最大化垃圾减量化与无害化处理水平。而垃圾分类管理的这些收益的实现过程都包含了降低小区的垃圾投放、收集和投放与收集的监督成本的要求。

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的建设,这些目标定向对业主或住户的消费方式、商户的服务方式、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的合理配置、集体合作机制、物业管理服务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即促使每一个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消耗的社会成本最小化。这种社会成本内化于小区的要求决定了各住户要承担相应的垃圾排放的社会成本,每一住户不得转嫁其应承担的社会成本给他人或社会,而且决定了维护集体生活环境的成本结构要适应于垃圾分类精准管理要求。

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花费推广和组织成本:垃圾分类投放的操作规范要求,决定了投放人要承担行为成本(包括违规成本);管理责任人需要承担监督成本;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和维护需要支付成本;政府机构需要对执行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运协议支付监督成本。在构建小区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环卫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不计人力物力地付出来推动平台搭建。然而,要实现从管理成本高、收益低向管理成本降低、收益提高的转化和体系运作的可持续性,就必须理顺和落实垃圾投放人、管理责任人、收运人之间的职责互动与相互监督机制。多数情形下,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的经济人理性来决定其取舍,当各自履责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则需要社会公共服务来补充规约或契约机制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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