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及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公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年休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统筹安排年休假,当年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必要可以跨1个年度进行调整安排。对于公司安排休年休假,因职工个人原因不休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项待遇。
3.职工休年休假前,必须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签字同意,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事假
1.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可准请事假,当年度事假最长不超过2天。
2.请假人必须提前写好请假条,2天以内的,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条须附于考勤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请事假确需2天以上者,公司将按年休假予以安排。当年度年休假期满尚需要请假者,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员工本人意愿,作为休息日调休处理。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事假一律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职工因事请假,超出年休假及年内休息日的,事假日不发放工资,且每休一天扣除本人两天基职工资。
5.请事假未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
6.无特殊情况,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一律不予承认,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
1.职工因病需休息者:1~2天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情签字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持定点医院的休假证明(未经签字或盖章的病假证明无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2.职工请病假(除急诊或病情严重外)必须由其本人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否则不予补假,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若符合年休假条件,经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休假处理。
3.职工因急诊或病重,不能本人到公司请假的,必须3日内由其亲属携职工就诊病历或医生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休假条,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过期不予补假。病假从实际办理请假手续之日起计算,之前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4.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病外出就医的,必须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诊,私自外出就医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5.职工因病需休长假的(2个月以上者),康复后,出据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复工。公司视其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并给予二个月的试验期,在试验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休息或治疗的,病假时间与前次时间合并计算。
6.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调整后工作的,则解除合同,其补偿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放本人正常工作期工资总额的70%。
8.职工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持其相关证明材料至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报销。
9.职工非因工负伤的休息时间,工资待遇、医疗费报销参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职工因工负伤经单位及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
1.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每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30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20天;符合给假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从结婚之日起每四年为一周期),探亲假期为二十天;(以上探亲假天数是指员工离公司之日至返回到公司的时间,含法定公休日)。
2.职工与配偶或父母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及省内探亲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职工休探亲假前,必须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
4.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可两年合并一次,假期合并计算。
5.公司安排职工享受探亲假,因职工个人原因不休的,过期视为职工自动放弃该项待遇。
6.职工探亲假期间(除包括的公休假外)享受除绩效工资外的其他工资。
7.公司报销探亲假的往返车票(硬席),探亲假期间的其它费用自理。
8.职工探亲假期满,必须按时回公司上班,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9.探亲假与年休假可合并计算,休假间待遇按规定发放。
六、婚丧假
1.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婚假的,给假三天。男职工25周岁、女职工23周岁以上结婚者,均可增加婚假14天(共17天)。
2.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休假的职工,以后可给予补休。
3.职工直系亲属丧亡者给假3天,3天以上者按年休假计算,且时间不能长于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职工休婚假必须提前办理手续,经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5.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七、生育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者,晚婚晚育,给产假150天;达不到晚婚晚育年龄生育的,给产假90天;符合生二胎条件者,若第一胎休假90天,二胎可享受150天产假;若第一胎休假150天,则二胎只能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的,每胎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在休生育假前,必须提前写好请假条,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按劳动时间算。
4.女职工在批准的生育假内,享受有关待遇,享受正常工资。超出规定时间需继续休养的,需持医院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待遇按病假处理。
5.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出示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所需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要休息的需持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6.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报销。
7.女职工婴儿不满一周岁需哺乳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可算作劳动时间。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不满七个月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9.女职工因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者,提供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证明,根据工作安排,酌情给予15天内的休假。
10.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给假21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给假7天。
11.男职工配偶生产,男职工可享受3天陪护假,工资待遇不变。
12.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