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红头文件”助力物业收欠费并无不妥

发布于 2014-11-17 14:06:00

就在前几天,学校在大会上点名通报了本校教职工拖欠各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情况,要求这些教职工尽快补缴。同一天,小区一名供职于当地公安系统的业主也透露,当地公安局也在会上重点强调了同样的事情。这一切都缘于上饶县于今年8月底下发的一纸通知——《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物业服务费欠缴清理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县城规划区拥有产权或租用的住宅、商业用房或共同居住房屋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间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进行清理。(11月10日江西网)

一些人质疑县政府红头文件帮助物业公司催缴欠费的做法,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这一红头文件“通知”约束和管理的对象是谁。严格意义上,这一“通知”约束的仅仅是公职人员,并不是外部社会群体和社会人员。从性质上分析,这一政府下发的“催缴欠费通知”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是政府对于所属公职人员在“诚信”、“作风”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以此角度,在不涉及非内部(公职)人员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所属公职人员、相关部门约束下级工作人员,是完全说得通的。再者,政府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着,它有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天然职守,难道政府非得对大量公职人员欠物业费现象不闻不问、乃至“支持他们欠费”才合适?

党政机关约束公职人员言行,乃至将纪律约束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不仅有必要性,现实中也并非孤例。一方面,公职人员属于特殊性质的公务人员,其德行操守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人,普通人可以当“老赖”,公职人员却不应该“老赖”,公职人员“老赖”对政府形象损害更严重。普通人可以在语言尺度上宽泛一些,那些贩夫走卒、流动商贩们,言语豪放不会受到什么指责,如果公务人员也“爆粗口”,会让政府“丢分”。道理其实是一样的。同样的“欠费”,普通人可以按普通人的标准办理,对广大公职人员而言更应该严格。另一方面,以行政行为约束内部公职人员在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早有体现,按照该法第29条规定,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迷信活动的”,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等纳入监管(处分)事项。

2011年,南通市下发《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有40多种有违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守法”、“诚信”赫然在列。其他地方类似的“约束公职人员私德”的红头文件数不胜数。而上饶县相关通知文件提出,对拒不缴纳者或影响评先评优,要求公职人员自觉补交,对约谈后仍拒不缴纳的公职人员,将予以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曝光,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其单位督促,对清理活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从法理依据和现实执行层面都有章可循。

一部分公职人员心有抵触情绪,也有一定原因。毕竟,内部管理之外仍直接面临一个“服务合同”问题,收费缴费纠纷亦属民间纠纷。但这并不影响政府担当主持公道的“中间人”角色,政府主动加强对下属人员的自律,政府对“做的不好”的本单位公职人员,要求严一些、更好地向社会做出表率,主动开展向“欠物业费”行为做斗争,反而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应该更多的获得掌声和认同,更多的点赞而不是刁难和质疑。换言之,一些公职人员长期欠人家物业费,难道反而有理了?当然有关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政府有关方面也不应坐视不理。要积极督促广大公职人员履行缴纳义务,另一方面还应监管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监管力度和制度性举措也要跟上。政府要两手抓,一手抓好“自率”,约束下级工作人员履行诚信的和法律的义务,另一手须摸准“欠费”现象的脉博,真正从改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入手,最终实现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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