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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不具备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条件的;(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来源: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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