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
答:被罢免或者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罢免决定作出或者职务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补选。来源:《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 问题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回到 顶部